| 江山 2003-11-4 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后,很多人发表评论,认为该法否定了过去争议非常大的“撞了白撞”规定,转而实行对机动车的“过错推定”原则。 仔细分析新法的规定,我认为上述论断是错误的。相反,该法是有条件地吸纳了“撞了白撞”的精神。人们认为新法否定了“撞了白撞”的依据,是该法第76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从字面上看去,这个规定似乎不管非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是否违章,只要发生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事故,都由机动车承担责任。如此说来,该规定似乎是“撞了不白撞”。 但事实上,上述观点是对新法断章取义造成的。仔细研读新法第76条可以发现,从前后文的联系看,新法实际上有条件地吸纳了“撞了白撞”的精神。因为新法紧接着又规定:“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这一“但是”的意思是,如果非机动车驾驶员或行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并且机动车驾驶员已经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就可以减轻。减轻的责任,自然落在了违章者一方。 该规定的实质还在于,对于非机动车驾驶员或行人的违章,只要机动车驾驶员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就不应当要求他仍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这样的规定,其实就是让违章的非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也付出代价。可以说,在这一部分代价内,违章者是“撞了白撞”。 其实,法律为了体现对违章的非机动车驾驶员或者行人的限制,在第76条第二款还作了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综上分析可以看出,对于争议颇大的“撞了白撞”观点,《道路交通安全法》并不是一概予以否定,而是从某种程度上采纳了这种规则。当然,由于这种采纳是有严格条件的——就是在非机动车驾驶员或行人违章的情形下,机动车驾驶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而不能放任事故发生。 在弄清楚新法的规定实质后,我们再回过头来看过去对“撞了白撞”的争议,就能发现一些简单的错误。很多人都对日益严重的非机动车和行人违章现象深恶痛绝,但是,由于“撞了白撞”这一提法的绝对化和不科学性,导致人们对“撞了白撞”的提法很担忧,并继而表示反对。假如我们修正一下说法,将“撞了白撞”的提法改为“事故责任由违章一方承担”,就不会有那么多的误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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