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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9月5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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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    
保障人民的知情权是建构国家信息安全体制的根本原则
————从“非典型肺炎”风波所想到的
喻国明2003-6-1

  “非典型肺炎”引起世人的高度关注。在这种关注中,人们的视觉重心并不仅仅限于非典本身,它所引起的思考是多方面的。其中,传媒在面对这种突发事件时应当起到怎样的作用,就是一个值得研讨的话题。事实上正是因为最初信息主渠道的不畅,导致了老百姓的知情权受到伤害,其副产品就是流言的肆虐。
    美国社会学者西布塔尼曾经这样总结其对于传闻泛滥机制的研究结论:“传闻是新闻的代用品。事实上传闻是不能在正常渠道发展的新闻——对于正常渠道发布新闻的不满足是构成传闻形成乃至肆虐的决定性条件。”显然,伴随着“非典型肺炎”的流传而肆虐一时的传闻风波,反映出我们传媒在应对突发性事件中存在的问题。
    “流言止于阳光”。这个道理连文科大学一年级的学生都懂得,但是,我们的某些传播渠道的“把关人”却在危机到来之时,依然要坚持那一套奉行了五十年的“新闻、旧闻、不闻”的传播对策。也许有人会争辩说,1988年上海甲肝流行,其感染人数不知几倍于当下广东的“非典型肺炎”,那个时候采取的不正是这种“不闻”的传播对策么,不是没有引起像现在这么大的恐慌吗?
    问题在于“此一时,彼一时”也。今天我们所面对的现实至少有两点与1988年不同:第一点不同就是老百姓个人的权利意识空前的高涨,这是市场经济带来的必然结果。人们自我保护的意识增强,对涉及到自己健康、利益的事情的关注程度也比过去要高,这类事情引起的社会反响也一定比过去要大。第二点不同是,今天的人们所可以利用的传播渠道已经进步到了一个不可能用信息屏蔽的方式,用沉默不报的方式来控制舆论、控制社会危机发生的阶段。过去我们对于负面的突发新闻事件,习惯上采取的是“旧闻”或“不闻”的信息管制政策以控制舆论,这是新中国成立之后针对当时的一些情况制定的。它有它的历史合理性——在强敌包围、四周充满敌意的环境下,在中国政权相对比较脆弱、国内的矛盾相对比较尖锐的情况下,我们对稳定度的要求更强烈。且当时由于传播工具有限,沟通渠道有限,可以通过釜底抽薪的方式,通过政府的努力把事情解决了,再来告诉老百姓,这样可以避免所谓因为社会情绪波动导致的事件危害的加大。但是这种釜底抽薪的方式是有前提的,就是老百姓利用的传播渠道、传播媒介是有限的,管理者可以通过报与不报来达到信息屏蔽与否的目的。这个前提条件今天不存在了,人们通过网络、短信这样一些非常便宜、非常便捷的方式就可以进行信息沟通。网络几乎没有把关人,短信就更没有,这种无把关的现代传播方式的存在,导致资讯的传递速度、传递范围是过去不可比拟的。在这种情况下,再用过去那种釜底抽薪的方式来控制舆论、控制负面事件所谓的社会影响的话,人们就有理由怀疑这种控制方式是否有效。
    按照艾尔波特和波茨曼所提出的关于传闻流量的计算公式,传闻的流量与两个因素有关,一是与传闻事实对公众相关程度成正比,二是跟这一事实公开的权威的渠道所发布信息的充分程度和清晰程度成反比。显然,从这次“非典型肺炎”的风波中,我们所看到的是,最初的主渠道信息不畅,导致了流言的迅速传播。要建立灵敏而高效的危机应对机制,除了“硬件”的建设,如药品、救灾物资等等外,在“软件”方面的建设也非常重要。比如,如何评估和掌控社会心理,如何与群众进行及时而有针对性的沟通,如何通过大众传媒进行权威信息的发布等等,这些都需要有一个可靠的评估掌控手段和必要的应急预案。
    事实上,多元化的传播渠道在散布消息时,政府仍然是最具有掌控能力的权威角色。如果政府能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及时地、有针对性地发布信息,说明情况,这对于制止流言、以正视听、降低恐慌心理是惟一有效的办法。如果情况必要,政府应每半天一次,或者每天一次,定时公布信息。这在公关学上叫做“危机公关”,即政府越是把情况、措施说得明确,其信誉度就越大,流言传布的可能性就越小。自然,社会也就能够因此而使受损最小化。
    有必要指出,在实施这类对策方面,我们有些官员的心理准备也是不足的。由于某种历史的传承,我们的一些官员习惯于说我来解决问题就行了,缺乏面对公众、面对媒体的素质和意识。当然,这个问题的解决之道在于制度建设,比如制定情报公开法,一些重大事情,与老百姓密切相关的事,老百姓有权知道和向政府部门质询,有关政府部门有责任作出及时的和负责任的回答,以便于人们作出相应判断和决策。事实上,后来的一些信息发布政策的调整,就起到了很好的稳定社会的作用。
    更进一步说,对于构筑一个国家的信息安全体制而言,其中最为关键的是要解决这样一个根本原则的问题:我们所要追求的“安全”是谁的安全?答案当然应该是人民,而不是别的什么人。李长春同志不久前对于传媒工作明确提出了“不断改革创新,使我们的工作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的要求。他还为此种发展提出了明确的评判标准:“我们党是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代表者,除了人民的利益党没有自己的私利,这就决定了宣传思想工作对党负责和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反映人民群众的心声,使党的主张和人民的利益更好地统一起来。衡量精神文化产品,最终要看人民满意不满意,人民喜欢不喜欢。”
    那么,在新闻传播领域,如何体现我们党关于“执政为民”的主张?我以为,关键的一点,就是要使我们的新闻传播工作充分体现对于人民群众知情权的尊重与保障。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与计划体制最大的不同点就在于,将每个人的社会发展的选择权交还给了个人。换言之,每个人的生存发展的质量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取决于个人的选择和判断,以及基于这种选择、判断的社会操作。而这种选择判断的优化一定是建立在其对于社会的发展与变化、对于社会公共事物的管理与政策操作充分“知情”的基础上的。情况不明,信息缺位,人民群众就很难作出保障其利益最大化的选择与决策。因此,新闻媒介对于人民利益的维护和保障,最为根本的就是要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的充分实现。尊重与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的基本含义,就是要使新闻媒介肩负起“社会守望者”的社会职责。遇有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或具有普遍兴趣的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即使是所谓“负面”事件,也应该在第一时间让人民群众及时地“知情”,客观地“知情”和充分地“知情”。这对我国大众传媒、特别是以新闻为主打的新闻媒介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价值取向由过去的“官本位”向“以民为本”的转变。所谓及时报道,就意味着面对突发事件,我们的媒介不要等待、观望和消极地“请示”,不要把一个鲜活的新闻信息弄成旧闻,等有了结论或“尚方宝剑”后才加以报道;所谓客观报道,就意味着面对纷繁复杂的突发事件,我们的媒介不要非有了一个有把握的观点和结论以后才加以报道,只要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平衡报道、立体展现即可,要相信和尊重人民群众的智慧和辨别能力;所谓充分报道,就意味着要尽可能通过足量的信息提供去最大限度地消除人民群众“知情”中的信息不对称状态。我国新闻传播的实践已经一而再、再而三地表明,那种迟到的旧闻报道、观点预设、存在严重信息不对称的单面报道,不但极大地损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而且对于我们党和政府以及我们的新闻媒介的形象也是一个极大的损害。
    (作者是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